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区辖区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储存、经营不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 )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情况下,使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未取得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非法运输和配送工作。
五、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将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仓库内。
六、严禁任何单位将醇基液体燃料废弃物(容器)随意丢弃、 倾倒、堆放、转运和非法处置,导致环境污染。
七、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 )的相关标准配备完善安全设施,使用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具应当由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装,保证安全使用条件。
八、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向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具的供应商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证照资料;并向配送单位索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等证件资料,并做好上述资料的登记、建档、留存工作,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九、对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交通、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全区任何公民发现有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